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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致1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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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致1死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闵行区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2023.11.26”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一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闵行区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2023.11.26”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闵应急事故报〔2024〕1031号(图源:上海市闵行区政府)一、基本情况(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1.总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征;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该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承包、机械设备租赁等。2.劳务单位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磊;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二)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7月28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项目二工区(位于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场内的建筑垃圾清理、场地保洁等工作发包给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协议期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3年11月26日17时30分许,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洪奎安排公司普工王某、赵明乐至漕宝路快速路新建工程3标项目二工区(闵行区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工地大门内西侧进行垃圾(污水、泥浆)清理作业。王某、赵明乐到达上址后,未按操作规程使用作业现场设置的三角支架架设清理作业所需的抽淤管,而是擅自使用其他公司临时停放在作业现场的、非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作业设备的挖掘机(设备编号:SY021WBK53388)。王、赵两人用铁丝将抽淤管管头(铁质,拐形,长约1米,直径0.1米,重27.9公斤)固定在挖掘机挖斗上,由赵(持有挖掘机操作证)操作挖掘机将抽淤管及管头运送至罐车车厢顶部(车牌号沪AT365挂,用于装运污水、泥浆,停于挖掘机东侧),由王(当时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站在罐车车厢顶部(距地面落差约3.8米)配合接收。当赵操作挖掘机挖斗将抽淤管管头抬升至罐车车厢顶部上方时,前述固定管头的铁丝脱落,致管头掉落砸到位于下方的王(当时呈蹲姿),王当即倒在罐车车厢顶部并失去意识,赵立即呼救并拨打120求救。120到达后将王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后王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王死亡原因系重物砸伤。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死者王某,男,26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户籍地址略,无特殊身份。(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0万元。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一项目工地,事发点位于该项目工地大门内西侧,该处停放一挖掘机(设备编号:SY021WBK53388,挖斗上留有用于固定的铁丝),挖掘机东侧停有一辆罐车(车牌号沪AT365挂,车头向北,呈南北向停放),在罐车的厢体顶部和东侧发现血迹,在罐车车厢顶部留有一抽淤管管头(铁质,拐形,长约1米,直径0.1米,重27.9公斤)。在该罐车尾部西南侧位置,设有三角支架(高约5米)。现场无视频监控。五、事故调查情况1.经调查,王某、赵明乐在事发项目工地的作业内容为进行各类垃圾清运工作。2023年7月30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已对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派遣至事发项目工地的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过进场安全教育(其中包括王、赵二人)。2.经调查,2023年11月26日下午17时30分许,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洪奎以口头方式对王探、赵明乐进行了作业内容、作业要求的安排以及作业安全技术的交底,此后,杨离开作业现场。3.经调查,在前述污水、泥浆清理作业现场设有三角支架(用于架设抽淤管),王探、赵明乐未按操作规程使用三角支架架设抽淤管,而自行决定由赵明乐(持有挖掘机操作证)使用现场其他公司临时停放的挖掘机运送抽淤管及管头,并由王探站在罐车顶部配合接收。4.经调查,罐车(车牌号沪AT365挂)高度约为3.8米,王探在罐车车厢顶部配合接收抽淤管及管头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六、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王某,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普工,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进行垃圾清理作业,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2.赵明乐,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普工,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进行垃圾清理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1.杨洪奎,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2.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垃圾清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王某,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普工,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进行垃圾清理作业,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王探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2.赵明乐,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普工,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进行垃圾清理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3.杨洪奎,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垃圾清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中荔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闵行区漕宝路外环路路口东侧“2023.11.2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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